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法院涉執財產處置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專業技術評審工作規范》《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民法院在開展涉執財產處置業務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礦業權評估報告提出書面異議后,礦業權評估機構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時,人民法院委托的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礦業權評估,是指受人民法院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礦業權評估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業權評估準則,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評估程序,運用恰當的評估方法,對約定評估的探礦權或采礦權在一定時點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為人民法院確定探礦權或采礦權處置參考價提供專業意見的服務行為和過程。評估對象不包括除探礦權和采礦權之外的其他任何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本辦法所稱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是指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以下簡稱礦評協)受人民法院委托,組織專家對礦業權評估機構在執行人民法院涉執財產處置業務過程中出具的礦業權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是否違反礦業權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范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四條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不包含對評估參數取值結果的高低以及據此形成的評估結果的高低等屬于評估師獨立專業判斷內容進行評審,不重新進行評估。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不是對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進行確認,不對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進行選擇。 第五條 礦評協技術管理部(以下稱技術部)負責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工作日常事務。 第六條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評審工作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范性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及相關規范,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進行。
第七條 根據評審事項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為單數,且不少于3名成員組成。 評審小組組長、成員在礦評協專業技術評審人員名單庫中選擇。 第八條 礦評協專業技術評審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三)從業以來沒有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記錄;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1—2名行業專家和1—2名律師參加專業技術評審工作,行業專家和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執業)資格; (二)從業以來沒有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記錄。 第十條 評審程序包括受理、組成評審小組、評審會議、出具評審意見書、歸檔等環節。 第十一條 礦評協接到評審委托后,由技術部對相關材料進行檢查、核對,履行礦評協審批程序。 (四)評估機構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作出的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礦評協接到評審委托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評審委托人。 決定受理,5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評審。評審工作由組長主持,以現場會議方式為主,特殊情況可以采取在線通訊方式。決定不受理,說明理由并退回評審委托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對評估報告提出過書面異議的; (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無理由或無正當理由僅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 (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不在礦業權評估及其專業技術評審范圍內的; (六)評估機構未進入人民法院涉執財產處置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的; 同一案件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時,僅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報告進行專業技術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費用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協調異議人,按照收費標準在評審工作開始前,通過人民法院全額支付;評審后確定評審費用最終承擔單位及支付等相關事宜由人民法院負責。 (二)與人民法院和評估機構確認委托評估所需材料的完整性; (三)對委托評審事項進行研究分析,形成評審結論。必要時可以對涉及的礦業權評估師及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詢問或開展現場調查; (四)對評審結論逐項進行表決,需半數以上評審小組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五)根據通過的評審結論形成評審意見書,由評審小組成員簽字。評審小組成員對評審結論的不同意見,應予以注明; (六)專家組認為有必要就評審意見與委托人民法院法官進行專業溝通的,及時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予以協助; (二)評審依據的法律、法規、評估準則、技術規范及其他材料等;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應形成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八條 工作檔案除司法機關可以依法查閱以外,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評審小組成員存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專業技術評審規范》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主動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小組成員不得與相關當事人私下接觸或串通舞弊。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簽署保密承諾函,遵守保密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