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價值的評估方法多種多樣,不同的方法其理論基礎各異,評估的資源類型也有一定的差別。
總起來看,自然資源價值的評估方法可歸為成本核算法、市場價格法和假設市場法。
但是針對不同的自然資源,其主要評估方法還是有所差異,具體體現為:
No.1 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主要評估方法:建設用地價格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公示地價系數修正法等。
●不同目的和權利的建設用地價格評估
01、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
(1)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時應重點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能限制對價格的影響。
(2)采用成本逼近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時,應選用客觀的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數據,合理確定土地取得費。
(3)運用市場比較法時,應選擇與估價對象相同類型的比較實例。比較實例應主要來源于政府劃撥供地案例;選擇實例時可不考慮供后實際用途。同一供需圈內可比實例不足三個時,可適當放寬案例選取的范圍或時間要求。選擇比較實例時應注意因供地政策不同造成的價格內涵差異,保障能夠修正到待估對象的設定價格內涵。
(4)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扣減土地增值收益的方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時,地方已公布經科學論證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可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直接扣減相對應的土地增值收益。對未公布土地增值收益的地區,估價機構可在滿足數理統計要求的前提下,選擇案例和技術路線測算土地增值收益。僅在地方政府文件或基準地價中規定出讓金繳納比例的,不宜直接將其作為經科學論證的土地增值收益。
0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應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
03、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
(1)城市市區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可參見GB/T18508的有關規定;位于城市市區以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包括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參見中評協〔2020〕16號文件的具體要求。
(2)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應特別關注市場交易主體的風險認知與偏好對價格的影響。
No.2 耕地
耕地主要評估方法:耕地價格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公示地價系數修正法等。
●評估要點
1、收益還原法中,在總收益核算時,對于直接生產經營的,原則上應依據估價對象所在區域普遍種植的農業主導作物,核定客觀正常收益水平;年收益若以實物方式支付,應以估價期日物價水平為基礎,適當考慮物價變化、市場預期等因素的影響;年總費用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支付的正常合理必要的客觀總費用,對費用支出超過或不足1年的,應統一折算到1年;對采用工廠化農業經營方式的,土地純收益中應扣除投入所形成固定資產的客觀純收益,若該固定資產在價格內涵確定的期限內需要更新,則應按其使用年限攤銷費用。確定土地還原率時應注意不同土地權利、不同經營方式、不同種植類型、不同地貌類型之間土地還原率的差別。
2、市場比較法中,應關注比較實例價格是否包含地上農作物、農田設施及其他實物,以及種植類型、耕作制度、經營方式等;比較實例的價格內涵,原則上應與待估對象一致,不一致時應予以修正;在完成耕地定級的區域,可依據定級因素因子體系,采用定級指數計算影響因素修正系數。
3、成本逼近法中,土地開發費應為設定開發程度內涵下,同等地域條件下農田基本設施建設必要投入的客觀費用,可采用工程預算法、類似工程費用比較法測算,也可參照當地農用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標準或中低產田改造投資標準確定;確定耕地增值收益,應綜合考慮開發完成后耕地的肥力提高程度、田間配套設施水平及當地經濟環境等因素,可依據開發完成后耕地單產增加水平測算。
4、基準地價修正法中,應關注基準地價的權利類型和地類。
●不同目的和權利的耕地價格評估
01、耕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格評估
(1)估價設定年限不得超過當地政策規定的上限及承包期(或其他合法持有年期)的剩余年限。
(2)運用收益還原法評估經營權價格時,土地還原率一般略高于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對受讓方有土地改良等投入要求的,可在費用中合理體現。
(3)運用市場比較法時,比較實例應為同區域、同類型耕地的交易實例,或相同區域、相同種植經營類型前提下,可修正為相同權利類型的交易實例。
(4)運用公示地價系數修正法時,應注意公示地價的內涵,采用與估價對象權利相一致的公示地價。
(5)如果經營權流轉合同中有特殊約定,應考慮其對土地權能、權益的影響,進行適當修正。
02、耕地抵押的價格評估
除執行上述的相關規定外,抵押估價應關注以下內容:
(1)估價中應體現謹慎原則,在謹慎預期下,按照合法合規的現狀用途,并充分考慮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約定。
(2)采用收益還原法估價時,考慮到抵押物處置時受流轉合同的限制,其變現風險增大,經營權抵押估價中的土地還原率一般略高于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土地還原率。
No.3 園地
園地主要評估方法:園地價格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公示地價系數修正法等。
●評估要點
1、待估對象包含地上經濟作物或有關設施的,應考慮地上經濟作物的現狀價格或有關設施對園地價格的影響。
2、適當考慮特殊的土壤及氣候條件對園地利用產生的壟斷收益及壟斷價格。
3、采用收益還原法時,可考慮待估對象地上經濟作物的現狀及生長階段,依據其經濟壽命周期及生產發育狀況,分階段計算年總收益及年總費用;對產量有大、小年規律的經濟作物,收益或費用數據應采用連續若干年期的客觀平均值;在經濟壽命周期末年,應根據估價設定條件,考慮是否包含地上果樹的木材收益;年總費用核算時,應考慮銷售費用;對于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資產,若該固定資產在價格內涵確定的使用期內需要更新投資,則應按其使用年限攤銷費用。確定園地還原率時應綜合考慮經營投入高、周期長、市場不確定性大等風險。
4、采用市場比較法時,應特別關注比較實例交易價格的構成與待估對象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應進行調整;比較實例的經濟作物種類、利用方式應與待估對象一致或可進行一致性修正。
No.4 林地
林地主要評估方法:林地價格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
●評估要點
1、當待估對象包含林木時,林木部分按現狀進行價格評估;
2、在評估林地價格時,應充分考慮林木狀況、基礎設施及開發利用方式對林地價格的影響;
3、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林地價格時,如比較實例的林木類別及林地開發經營方式與評估對象不一致,應進行一致性調整;
4、運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時,應采用與待估對象權利相一致的基準地價進行適當修正。
●不同目的和權利的林地價格評估(1)承包林地價格評估方法主要采取收益還原法,如有市場比較實例,也可采用市場比較法。
(2)林地出租(轉包)價格的評估可采用收益還原法和市場比較法。
(3)林地租金標準應與林地宗地的正常地價標準相均衡。租金標準的評估可通過林地宗地的正常土地使用權價格標準折算,也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等直接評估。
(4)林地作價出資(入股)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剩余法或收益還原法,并應在估價報告中分析出資風險。林地作價出資(入股)價格評估應明確待估對象的權利狀況,關注林地的林木收益、承包經營期限、有無其他經營或權利限制等因素。
(5)林地拍賣價格評估可采用剩余法、市場比較法或收益還原法,并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預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拍賣價格的影響。
No.4 草地
草地主要評估方法:草地價格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
●評估要點1、承包草地的價格評估應綜合考慮草地的土壤質量、收益水平、草地承包經營期限、有無其他經營或權利限制、基礎設施狀況與水平等方面因素;
2、草地租金評估可通過該宗地的正常草地使用權價格標準折算,也可調查租賃案例采用市場比較法等直接評估。草地承包、轉包費可參照草地租金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3、草地拍賣估價,可采用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和剩余法確定其價格,草地拍賣的年限不應超過法定最高年限;
4、草地抵押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余法和成本逼近法等,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預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格的影響;
5、草地作價出資(入股)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余法等確定其價格。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作價出資(入股)的風險;
6、在評估放牧草地價格時,應區分連續放牧與劃區輪牧等不同的放牧制度;采用收益還原法時,其經營收益來源于牲畜的出售收益,在測算總收益時應考慮出欄率和牲畜生長期等,收益和費用數據一般宜采用連續3年~5年的客觀平均值;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放牧草地價格時,可比實例的草地類型、放牧制度等因素應與待估對象一致。
7、在評估牧草生產草地價格時,應考慮輪割制度和草群結構、草群品質,區分牧草地、藥用草地以及蜜源草地等不同的植物類型;采用收益還原法時,其經營收益主要包括草場經營使用費及打草收益,計算純收益時可采用近3年的收益和費用數據客觀平均值;采用市場比較法時,可比實例的草地植被類型、輪割制度等因素應與待估對象一致。
No.5 其他土地
以土地適宜性評價為基礎,結合估價目的,遵循合理有效利用原則確定開發利用方式,參照相對應的用地類型及其價格評估要點評估。
No.6
礦業權
礦業權主要評估方法:礦業權評估方法包括基準價因素調整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單位面積倍數法、資源價值比例法、收入權益法、折現現金流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質要素評序法、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等主要評估方法。
采礦權適用的評估方法包括基準價因素調整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收入權益法和折現現金流量法;探礦權評估除前述方法外,還適用單位面積倍數法、資源價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質要素評序法、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方法包括基準價因素調整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單位面積倍數法、資源價值比例法、收入權益法、折現現金流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等;前述方法同時適用于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相關的出讓權益價值評估。
●評估要點1、基于不同的權利,應充分關注適用于采礦權和探礦權間不同的評估方法;探礦權評估時還應區分不同勘查階段(普查、詳查、勘探)所適用的評估方法。
2、基于不同的評估目的,應充分關注礦業權出讓和礦業權轉讓之間待估對象與范圍的銜接;礦業權轉讓評估時,應關注礦業權是否全部或部分有償處置。
3、應特別關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備案情況: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無需評審備案時,應按照相關儲量報告管理要求進行礦業權評估;當評審備案相關資料較早時,應充分利用原有地質勘查資料進行礦業權評估;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有評審備案文件時,應按照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進行礦業權評估。
4、應特別關注不同時間節點的礦山設計資料的聯系和區別。
No.7 海域和無居民海島
海域主要評估方法:海域價格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收益還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市場比較法、海域基準價系數修正法等。
無居民海島主要評估方法:根據適宜性原則,可選擇《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與無居民海島特征相匹配的評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