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術語2020年》,評估基準日是指為量化和表達資產價值數額所選定的具體時間點,即為確定特定條件下資產評估價值所選定的具體體現資產時間價值屬性的時間基準點。
在實務中,有些委托人或評估人員對于評估基準日存在一些疑問或困惑,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和歸納,整理出關于評估基準日的十大關注事項,供委托人及評估人員參考。
關注事項十
誰是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主體?
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主體是委托方,評估人員可以根據專業經驗提供建議。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財資〔2017〕43號)的規定,評估基準日是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的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之一。而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評協〔2017〕33號)規定,評估基準日是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的事項之一。
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若發現原定評估基準日存在明顯瑕疵,宜及時建議委托方更改評估基準日。
關注事項九
評估基準日如何表示?
評估基準日以年月日表示。評估基準日應是一個時點單位,不應采用年、季、月、旬、周以及兩個時點之間的周期作為單位。而根據市場中的交易習慣和計量慣例,時點單位精確到日即可,無需進一步細化為小時等更小的時間單位。
關注事項八
評估基準日是指定的還是可選擇的?
實務中,大多數的評估基準日并非是指定的,而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作出選擇,表現為評估基準日早于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的用途實現日。不過,也存在評估基準日是指定的情形,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通常屬于這種類別,有些法律法規也會直接或間接指定評估基準日,不允許選擇其他時點。
關注事項七
評估基準日與會計報表日有何關聯?
對于企業價值評估、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需以完整會計期間的會計資料作為評估基礎資料以及需要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評估基準日通常是會計報表日。除此之外,評估基準日可以選擇會計報表日,也可以選擇其他日期。
關注事項六
評估基準日與評估進場日有何關聯?
進行評估現場調查,是《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中評協〔2018〕36號)規定的資產評估基本程序之一。通常情況下,評估人員進行評估現場調查的期間,均位于評估基準日之后。
但也有例外情形,有時為了在評估基準日之后盡快完成評估工作,在有些情況下,評估人員可能需要在評估基準日之前開始現場工作,類似于年度審計前的預審。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評估現場調查通常無法在評估基準日之前全部完成,評估基準日之前的工作主要是為了節約評估基準日之后的現場調查時間,這種情況下,完整的評估現場調查時間應跨越評估基準日前后。
對評估目的實現日存在嚴格節點要求的項目,建議委托人提前作好計劃,及時確定評估基準日并委托評估,必要時可與評估機構協商在評估基準日前開展部分現場工作。
關注事項五
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有何關聯?
按照評估基準日和評估報告日之間的關系,可以把評估活動區分為追溯性評估、現時性評估和預測性評估這三種類別。其中,追溯性評估和現時性評估,其評估基準日均位于評估報告日之前,區別在于前者的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間隔超過一年,而后者的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間隔小于一年;預測性評估的評估基準日則位于評估報告日之后。
實務中絕大多數的評估項目屬于現時性評估。對于現時性評估,通常要求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以預留出足夠的履行評估報告使用前的審核及交易程序所需的時間,并減少期后事項及過渡期損益的影響。
追溯性評估常見于一些司法評估項目當中,比如,在財產損失賠償為目的的評估項目中,財產損失發生時點若早于評估報告日一年以上,則屬于追溯性評估。此外,對于歷史上已經完成的經濟行為,事后若需要驗證或補充該經濟行為的定價依據,也可能會產生追溯性評估的需求。應提醒注意的是,追溯性評估項目的評估報告日是當前時點。
實務中預測性評估較少。公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的預計市值的評估,屬于預測性評估,其評估基準日為預計的股票公開發行日,位于作出《關于發行人預計市值的分析報告》的時點之后。
關注事項四
評估基準日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有何關聯?
評估目的實現日,是指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用途的實現日。通常情況下,評估基準日要早于或等于評估目的實現日。其中,對于交易類評估項目,其評估基準日通常早于用途實現日;對于以財務報告為目的評估項目,其評估基準日通常為用途實現日。
關注事項三
一份評估報告的評估基準日是唯一的嗎?
通常情況下,一份評估報告中只能有一個評估基準日。不同的評估基準日,其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評估活動所使用的資料和評估結論必然不同,評估報告使用人、評估目的、評估假設、評估程序履行的時間以及特別事項說明等內容也可能不同。如果在一份評估報告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報告的內容將十分混亂,可能徒增評估執業風險和評估報告使用風險。
因此,一份評估報告的評估基準日是唯一的。即便在同一份評估委托合同中同時委托對多個評估基準日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也要求對每一個評估基準日分別出具評估報告。
關注事項二
如何確定評估基準日?
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首先應滿足評估目的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這兩項前提條件,還應考慮評估報告有效期、評估報告使用前的審核周期、被評估單位的過渡期損益、評估報告的期后事項、評估活動使用資料的可獲得性、會計期間和會計列報方式等六項制約因素的影響。對于可選擇的評估基準日,應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關注事項一
如何更改評估基準日?
更改評估基準日后,需要修改或重新簽署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活動所使用的資料也需要進行更新或替換,還需要重新履行完整的資產評估程序。因此,更改評估基準日,其實質相當于開啟一個新的資產評估項目。